26. 「地方自治單位」意指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團體,下列機關中何者屬之?
(A)台灣省諮議會
(B)龜山鄉龍華村
(C)台北市大安區
(D)南投縣魚池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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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65), C(167), D(1894), E(1) #159799
統計: A(192), B(65), C(167), D(1894), E(1) #159799
詳解 (共 6 筆)
#647426
地方制度法
第2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第14條(地方自治團體之種類及功能)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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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088
地方有分3級,這3級(除省)都是有
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
第1級:直轄市(台北 新北 台中 台南 高雄)
第2級:省轄市(基隆 新竹 嘉義)+縣(14縣)
第3級:鄉+鎮+縣轄市
註:2014/12/25起,桃園縣會升格至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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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620
直轄市是公法人
直轄市政府是公法人設置的行政機關
區是直轄市政府與市政府的派出機關
村是鄉公所的內部單位
里是鎮公所與縣轄市公所的內部單位
所以都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
直轄市政府是公法人設置的行政機關
區是直轄市政府與市政府的派出機關
村是鄉公所的內部單位
里是鎮公所與縣轄市公所的內部單位
所以都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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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22
地方自治團體為在國家領土內,以某一地區為範圍,於法律賦予之自治權限內,對該地域內之居民行使統治權之地方團體。地方制度法法定為:「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如我國憲法所規定之直轄市及縣市均屬之。
依地方制度法第5條的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採行政立法二元分立制度,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分別為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為其立法機關。是以發問者所提之台北市政府非為地方自治團體,乃為地方政府機關。
補充:
釋字498號解釋:
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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