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並無赴立法院備詢之義務?
(A)司法院秘書長
(B)銓敘部部長
(C)監察院秘書長
(D)最高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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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96), C(114), D(1715), E(0) #634133

詳解 (共 10 筆)

#1065260
釋字461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得不受邀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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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2074

司法、     考試         、監察         三院 院長  不受邀請備詢 ,由秘書長出席備詢

法官、   考試委員 、 監察委員      亦同        不受邀請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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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2474

下列何者並無赴立法院備詢的義務? 
(A)司法院秘書長
(B)銓敘部部長
(C)監察委員
(D)行政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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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674



釋字第461號解釋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67(委員會之設置)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71(關係院首長列席)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憲法 第71規定關係院院長得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但是基於憲法五權分立原則及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立法院在審查司法院監察院或考試院提出之法律案及預算案時,該三院院長均得不受立法院邀請備詢而是由該三院秘書長出席備詢。同理,審查總統府提出之法律案及預算案時,亦均由總統府秘書長出席備詢,以示對國家元首之尊重。


考試委員:


88(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委員:


7條(監察院之職權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之產生及彈劾權之行使)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法官:


80(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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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044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
(共 2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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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6760

直接研究釋字內容 >>

J 461 → 釋字第461號【參謀總長應受立委質詢?得拒絕至各委員會備詢?】(理由書內容節錄)


【理由書內容節錄】

 

憲法第六十七條又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憲法增修條文就此未加修改。是憲法雖迭經增修,其本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並無變更;而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平等相維之原則復仍維持不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前述職權,其所設之各種委員會自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藉其答覆時所說明之事實,或發表之意見而明瞭相關議案涉及之事項。抑有進者,立法委員對於不明瞭之事項,尚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之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有案。立法委員於詢問以前,或不知有相關參考資料,須待詢問而後知之;於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以後,倘對其內容發生疑義,須待進一步詢問,以期澄清者,其邀請到會之政府人員,尤不得置之不理。又因我國憲法上中央政制,與一般內閣制有別,立法委員既不得兼任官吏,則負責事前起草或事後執行法案之政府人員,於議案審議過程中參與備詢,自有其必要。故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人員於立法院各種委員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行政院所屬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其統御、指揮之參謀本部及陸、海、空、勤等各軍種總部,並非獨立於行政系統以外之組織。參謀總長雖非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政府人員,要無疑義參謀總長負責國防之重要職責,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均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就與參謀總長職務相關之事項,邀請其列席備詢,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詢問之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則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既得就其所掌有關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各該機關之預算案並應經立法院審查,則其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依上開憲法規定,應邀說明之必要。惟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固得依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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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政府人員(行政體系人員) 有應邀備詢義務 ;獨立機關主任委員、參謀總長,屬之。

 

政府人員(行政體系人員) 無備詢義務之例 ;獨立機關非主任委員,屬之。

 

司法、考試、監察 (行政體系)人員之有應邀備詢義務 : 涉及法律案 & 預算案之事項;其他無義務。(A) 司法院秘書長 (B) 銓敘部部長 (C)監察院秘書長,屬之。

 

司法、考試、監察院長 & 司考監三院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得不受邀列席備詢 ;本無義務,但仍得接受邀請列席備詢。(D) 最高法院院長,為"司考監三院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故屬之。

 

受質詢僅有 → 行政院長 & 各部會首長 ; 須受質詢 → 參謀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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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860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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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006
司法院長不等於最高法院院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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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5903
就是也不整理直接貼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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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2212
根本都沒針對選項說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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