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有關未遂犯之敘述,何者有誤?
(A)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B)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不罰
(C)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D)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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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374), C(158), D(243), E(0) #634136
統計: A(70), B(1374), C(158), D(243), E(0) #634136
詳解 (共 9 筆)
#1498434
| 第 25 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 第 26 條 | 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但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 又無危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第 27 條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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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3600
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 27 條 (放下屠刀,必減)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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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863
刑法第25-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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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8093
不能未遂:不罰
中止未遂:應減輕或免除
中止未遂:應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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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016
麻煩改分類到法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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