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關於我國刑法未遂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B)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不罰
(C)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D)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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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5242), C(472), D(636), E(0) #138476
統計: A(158), B(5242), C(472), D(636), E(0) #138476
詳解 (共 4 筆)
#172138
第二十五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二十六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二十七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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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036
(A)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不能犯
(B)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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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65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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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0275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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