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我國現行法,下列何者無法律提案權?
(A)行政院
(B)考試院
(C)立法委員
(D)總統
統計: A(143), B(535), C(140), D(7458), E(0) #138449
詳解 (共 9 筆)
五院通通都有法律提案權的資格。
如果是依大法院釋字,只有「司法院」和「監察院」有法律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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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為法律制定的第一個步驟。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立法委員及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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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
憲法第5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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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 |
憲法第8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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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
釋字第175號解釋可知,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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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
釋字第3號解釋可知,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87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71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 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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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第7條、第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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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 |
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立法院組織法33Ⅰ至Ⅲ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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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此,除了相關獨立政府部門可將其所執掌政策在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外,在政黨政治運作下,朝野各黨亦可將其政黨決議之決策,透過行政部門或立法院立法委員、黨團在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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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釋憲:人民、法人、政黨確定終局裁判、各級法院的法官、中央或地方機關、立法委員現有總額3分之1
法律提案權:五院皆可(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監察院、司法院為解釋文補充
提公投:人民、總統、行政院、立法院
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人民、法人、政黨、中央或地方機關
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立法院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聲請釋憲:立法委員現有總額3分之1
民國111年1月4日起,改為4分之1 (憲法訴訟法 49)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3條Ⅰ至Ⅳ項—有關黨團
Ⅰ |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3席且席次較多之5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 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 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3人以上。 |
Ⅱ |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 未達5個時,得合組4人以上之政團;依第4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 ,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5個為限。 |
Ⅲ |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
Ⅳ | 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 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