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
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
或不作為之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之何種行政行為?
(A)行政處分
(B)行政指導
(C)法規命令
(D)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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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3), B(3060), C(113), D(32), E(0) #1359742
統計: A(383), B(3060), C(113), D(32), E(0) #1359742
詳解 (共 7 筆)
#1482481
處分,命令,契約皆具有法律上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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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866
30 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指導不具有法律上拘束力
(B)行政指導之相對人不因拒絕指導而受法律上制裁
(C)行政指導如有違法而侵害人民權利,有國家賠償問題
(D)交通指揮為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所規定之行政指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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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545403
(A)行政處分
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B)行政指導
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
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C)法規命令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D)行政契約
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
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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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5391
(D) X錯誤
交通指揮不是行政指導。
•交通指揮是具即時強制性的命令行為(例如警察指揮交通、要求停車或前進)
•屬於「事實行為」或「命令行為」,具有法律上拘束力,
• 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65條所稱的「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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