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
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
或不作為之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之何種行政行為?
(A)行政處分
(B)行政指導
(C)法規命令
(D)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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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1102), C(64), D(11), E(0) #1546435
統計: A(145), B(1102), C(64), D(11), E(0) #1546435
詳解 (共 4 筆)
#6425574
行政契約:
(一)行政契約之意義:係二以上之法律主體,以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法法律關係為目的,互為意思表示而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
(二)行政契約之種類:依行政程序法第136條及第137條之規定,可分為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第136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第137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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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行政指導為非權力之行政活動,與行政處分、行政強制等具權力性之行政活動不同,因此國民是否遵行行政指導,委由其任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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