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警察對人實施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為限,不得逾越必要程 度,此項原則稱為:
(A)罪刑法定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比例原則
(D)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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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0), C(72), D(5), E(0) #750617

詳解 (共 1 筆)

#1071565
比例原則:不同犯法需經過衡量後,在判刑
平等原則: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信賴保護原則:不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原則 :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得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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