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閩南語教學支援人
員,應取得教育部哪一級之能力證明?
(A)初級以上
(B)中級以上
(C)中高級以上
(D)高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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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50), C(497), D(12), E(0) #1909417
統計: A(59), B(150), C(497), D(12), E(0) #1909417
詳解 (共 2 筆)
#3351194
第 三 條
擔任前條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之教學支援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前條第二款本土語文專長:
(一)原住民族語文: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
書,或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
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
研習結業證書。
2、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教學支援人員研習合格證
書。
3、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
學分證明書。
(二)客家語文:參加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
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
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三)閩南語文: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
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
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三、前條第三款新住民語文專長: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所舉辦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研習並經認證,取
得合格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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