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規定,下列何者屬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A)一方為學校校長,他方為教師
(B)一方為學校校長,他方為職員
(C)一方為學校教師,他 方為教師
(D)一方為學校教師,他方為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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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0), C(54), D(2263), E(0) #1909425

詳解 (共 3 筆)

#3187046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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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8763
原本題目:34.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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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7697

應該全部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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