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之前提下,下列何者(人)尚未構成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其身分
的要件?
(A)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他人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B) 滯留於應有停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留許可者
(C)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D) 行經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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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33), C(114), D(2575), E(0) #2543838
統計: A(104), B(33), C(114), D(2575), E(0) #2543838
詳解 (共 2 筆)
#4576272
(D) 行經 (指定的)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I.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A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C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B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D
II.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III.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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