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符合下列何條件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A)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 准及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B)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二個月;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 准及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C)經申請核准後,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及 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D)經申請核准後,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及 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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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4), C(16), D(391), E(0) #2678700

詳解 (共 2 筆)

#5320980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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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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