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下列何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A)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及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B)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二個月;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及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C)經申請核准後,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及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D)經申請核准後,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及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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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 C(4), D(97), E(0) #340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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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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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4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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