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3 機關依照「政府採購法」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下列敘述何者為誤?
(A)代辦採購之法 人團體及其受僱人及其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是分包廠商
(B)受委託代辦採購 之法人或是團體須具備嫻熟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C)「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所稱之機 關首長應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或是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D)無論金額大小均適用政府 採購之規定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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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6), D(7), E(0) #1729580

詳解 (共 2 筆)

#4103234
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
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
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
或分包廠商。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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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220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
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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