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依採購法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 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B)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須 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C)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之機關首長應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或受 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D)無論金額大小,均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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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0), C(121), D(48), E(0) #174091
統計: A(11), B(10), C(121), D(48), E(0) #174091
詳解 (共 6 筆)
#925887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4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機關首長,其範圍如下: 一、招標機關之機關首長。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依本法第四條辦理採購者,為補助機關之機 關首長及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三、依本法第五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 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四、依本法第四十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 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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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850
(C)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之機關首長應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或及受 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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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在(或)字,應該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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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408
| 第 15 條 |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 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 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 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 除之。 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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