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26.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明定對人之管束期限最長為: (A)24 小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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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10/14)
第4章 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法 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之限制)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補充 第2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 (拘提管收)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