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0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 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則該契約學理上 稱為何種契約?
(A)雙務契約
(B)和解契約
(C)對等契約
(D)代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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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08), C(0), D(0), E(0) #1424596

詳解 (共 2 筆)

#3310796

行政程序法 

(B)和解契約 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A)雙務契約 第 137 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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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93
沒看到解決爭執...重點在於 解決爭執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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