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則該契約學理上稱為何種契約?
(A)雙務契約
(B)和解契約
(C)承攬契約
(D)代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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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2), B(6678), C(44), D(42), E(0) #150464

詳解 (共 3 筆)

#433551

(A)雙務契約:雙方當事人為達成行政目的,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

(B)和解契約:雙方當事人對事實或法律狀況之不明,經由相互讓步而予以排除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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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202
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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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635
雙務契約Gegenseitiger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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