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得不限於特定用途
(B)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給付不必限於特定用途
(C)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人民之給付應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
職務
(D)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不必相當,也無須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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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433), C(9783), D(59), E(0) #150465
統計: A(146), B(433), C(9783), D(59), E(0) #150465
詳解 (共 2 筆)
#223193
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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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46
| 第 137 條 |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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