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 業登記證換發者,經換發後,該段期間執業年資
(A)視為中斷
(B)不予扣除
(C)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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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3), B(349), C(2326), D(0), E(0) #2297810

詳解 (共 1 筆)

#4348752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之查驗或換發者,得原因消滅三個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其執業年資視同連續。 但該段期間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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