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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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 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
中華民國刑法第32條規定:「刑分為主刑及從刑。」主刑指得獨立宣告之刑,故亦稱單獨刑,既得單獨科處,亦得與他刑選科、併科或易科,有重輕次序,並得加重、減輕或免除之。從刑係附隨於主刑而宣告之刑,故亦稱附加刑
15.關於罰金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罰金為主刑之一種,得單獨宣告(B)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