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競合之犯罪,所犯各罪均成立,本質上為數罪,但因行為單數,為避免對同一行為評價過度,因此想像競合犯數罪名之法律效果,乃規定為「從一重處斷」。 所謂「從一重處斷」,原則上雖係就所觸犯之數罪中,擇其最重之一罪作為處罰基準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14.甲欲射殺乙,因法不準技術不佳,導致擊斃站立在乙身旁之丙依實務見解,甲的行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