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司法警察官欲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到場接受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通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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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child0619 大二上 (2021/04/13)
刑事訴訟法第71: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B:傳票,非通知書)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傳票,於偵查中由.....看完整詳解 |
2F TY 大一上 (2021/06/16)
(A)通知甲到場,依法得以言詞或通知書為之。 刑訴71-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B)通知書上應記載受通知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得命拘提 刑訴71-1條: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刑訴71條: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C)通知甲到場所使用的通知書,應由檢察官簽名 刑訴71-1條: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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