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甲與母親乙共同居住在一間三樓的公寓內,甲因與女友吵架而心情不佳,於是點燃..-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4/04/11)
中止要件:未遂+己意中止意思+中止行為+因果關係準中止要件:未遂+己意中止意思+盡力防果行為+無因果關係1.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若採實務之喪失效能說,房子並未完全燒毀,僅成立放火未遂,且為既了未遂(甲認其放火行為已實行結束),甲須積極防止結果之發生始成立中止行為,不能僅僅只是如未了未遂般單純放棄實行,但防果行為不以親自實施為必要,縱使經由第三人協力,只要係因該行為最終避免結果之發生,仍認其成立中止行為,而不究其程度。2. 承上,若非甲告知乙,不會有乙通知消防隊前來救火一事,結果之不發生與甲之中止行為有因果關係,不適用準中止。(若認兩者無因果,則難想像僅有臥室之家具遭燒毀之輕微.....看完整詳解 |
11F
|
12F
|
13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22)
48 下列屬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之罪?聲押
中止要件:未遂+己意中止意思+中止行為+因果關係 準中止要件:未遂+己意中止意思+盡力防果行為+無因果關係 160.甲與母親乙共同居住在一間三樓的公寓內,甲因與女友吵架而心情不佳,甲點燃臥室內的棉被後,再跑到陽台撥打電話給乙,告知家中失火,乙及時通知消防隊,當火勢被撲滅時,甲成立何罪?有因果 (B)第一七三條第三項與第二七條第一項前段放火罪的中止犯 (A)公共危險物品之閃火點達攝氏 70 度以上,假想火面高度即為儲槽水平剖面最大直徑 (B)防火水幕之防護高度在 10 公尺以下時,其每公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