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甲為某縣政府依法令任命之官員,主管違建查處業務,其妻乙為專職家庭主婦。某..-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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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g Ja 幼兒園下 (2013/12/10)
先探討甲:刑法第122條第一項:「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必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行為主觀上明知並故意,但題目是甲不知情的狀況下,故甲不構成犯罪。 再探討乙:刑法第31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甲都不構成犯罪了,何來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之有,故乙不成立犯罪。 最後是丙:刑法第122條第二項:「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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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4/11)
公務員是甲,乙只是普通人,所以收受賄絡沒有瀆職罪問題。 丙跟乙行求、期約跟交付賄賂,也不會成立行賄罪,因為乙根本不是公務員。 但如果甲也同意,讓乙去收錢,由於是刑法第121條跟第122條是純正身份犯,所以乙可以依照刑法第31條第一項成立共同正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