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80 有關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人員之進用與身分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任用資格之限制
(B)各機關機要人員之員額並不受限制
(C)各機關機要人員應隨機關之長官同進退
(D)進用機要人員應注意公平性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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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1639), C(166), D(43), E(0) #1424666

詳解 (共 4 筆)

#152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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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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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11-1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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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100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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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813
(A)(C)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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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0714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 3條
  1.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2. 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3. 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之機關,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於二人額度內定其機要人員員額,並送銓敘部備查。
同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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