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3.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有關得易科罰金之罪,其最重本刑頇為有期徒刑幾年以下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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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陳蔚宗 高二上 (2020/09/19)
第41 條 (易科罰金) I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II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III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IV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V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VI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