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4.罰金易服勞役折算一日之數額,依大法官釋字第一二一號解釋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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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司特法警 大一上 (2024/05/06)
釋字第 121 號
解釋文: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易服勞役,其折算 一日之原定金額,如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 例提高二倍,應為以三元、六元或九元折算一日。
理由書: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易服勞役,其折算 一日之原定金額,所稱一元以上三元以下,係謂以一元、二元或三元折算 一日。此證諸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罰金為一元以上,第七十二條因刑之 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等規定自明。主管院經依戡亂 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與第四條 規定核定將其提高二倍後,即應為三元、六元或九元,審判上須就上項數 額擇一折算,不得就三元以上,九元以下範圍內,諭知非原定金額提高二 倍之數額。至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比例折算之規定,係就例外情形而設 ,未容混淆,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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