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第二一七條偽造罫押罪
修改為
(C)第二一七條偽造署押罪
【決議全文】討論事項: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會提案刑事類第八號一、提案機關: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法律問題:某甲在購入之偽造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任意偽簽「張三」之姓名,其偽簽「張三」姓名之行為,係犯偽造私文書罪或犯偽造準私文書罪?三、討論意見:乙說: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某甲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決議:採乙說。
1969.甲與乙係同父異母之兄弟,兩人雖住在一起,但素來不合。某日,A銀行將乙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