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何者非受賄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A)要求賄賂
(B)交付賄賂
(C)期約賄賂
(D)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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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9), B(819), C(291), D(91), E(0) #1503429
統計: A(299), B(819), C(291), D(91), E(0) #1503429
詳解 (共 3 筆)
#1578277
B是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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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962
刑法121條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貪汙治罪條例11條 (違背、不違背行賄罪)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貪汙治罪條例第2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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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953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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