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下列有關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向公務員交付賄賂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向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C)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行賄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貪污治罪
條例處罰
(D)對於香港之公務員給予饋贈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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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69), C(290), D(728), E(0) #1503432
統計: A(20), B(69), C(290), D(728), E(0) #1503432
詳解 (共 9 筆)
#1579762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述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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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635
第十一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 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 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 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 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 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 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 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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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2152
樓上的條文好像是舊的嗎?! 找不到五年在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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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2033
100年6月29日修正
第11條(行賄之處罰)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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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7046
最佳解法條是否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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