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者不是檢察官得指揮檢察事務官處理之事務? (A)襄助指揮刑事裁判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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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06/30)
(A)襄助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X;是檢察官得指揮檢察事務官處理之事務) (B)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X;是檢察官得指揮檢察事務官處理之事務) (C)詢問告訴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X;是檢察官得指揮檢察事務官處理之事務) (D)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O;不是檢察官得指揮檢察事務官處理之事務。是法官得命司法事務官處理之事務) 法院組織法 第 66-3 條 (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