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A)受有俸給之文職人員
(B)受有俸給之武職人員
(C)公營事業機關人員
(D)行政機關之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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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5), C(85), D(712), E(0) #141766

詳解 (共 8 筆)

#487811

法律上公務員概念

最廣義:《國家賠償法》,含約聘、約僱人員。

廣義:《公務員服務法》,文武職(政務官、事務官)、武職之軍人、公營事業、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

狹義:《公務員懲戒法》,限於文職(特任、簡任、薦任、委任)之事務官、政務官、民選縣市長。

最狹義:《公務“人”員任用、考績、保障、退休、撫卹、俸級、協會等法》,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常業文觀、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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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871
第 24 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 之。
郭如意老師的書有寫到:
此一規定之公務員,以「受有俸給」為要件,故凡受有俸給之文武職人員,不問其為政務人員、事務人員,亦不問其為政府機關、公共團體、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民意機關之任用聘用派用人員,皆屬之

請問,那「聘任」&「僱用」人員非本法適用對象的原因或依據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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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508
依銓敍部96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 號書函解釋: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警察、現役軍(士)官、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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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696
是不是因為聘雇人員所受領的不是「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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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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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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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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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592
查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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