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鐵路法
★★★★:★★ 105...
國營鐵路在不妨礙其主要業務圓滿進行...
第 21 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27 下列何項業務不屬於國營鐵路得辦理之附屬事業? (A)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