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於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採購法第 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者,應撤銷決標。
(B)機關 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後,其原係採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者, 得洽次優廠商議價。
(C)機關於廠商得標後將其終止契約,其原係採最低標 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 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
(D)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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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9), C(8), D(37), E(0) #2074595

詳解 (共 1 筆)

#3672773

(A)

採購法第50條第2項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B)細則第58條第1項第3款

(C)細則第58條第1項第2款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續行辦理:

一、重行辦理招標。
二、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
三、原係採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者,得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
四、原係採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為優勝廠商或經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有二家以上,得依序遞補辦理議價。
前項規定,於廠商得標後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履約、拒繳保證金或拒提
供擔保等情形致撤銷決標、解除契約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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