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理解釋(英語:Mischief rule):
又稱「目的解釋」,是以法秩序之整體精神為基礎,依一般推理,闡明法律文字的真意。如果文理解釋不足以確定法律文字的真意,才能使用論理解釋。如果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的結果互相牴觸,應以論理解釋的結果為準。--------引自維基: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3%95%E5%BE%8B%E8%A7%A3%E9%87%8B
27 不拘泥於法律條文之字句,而以法秩序之全體精神為基礎,依一般推理作用,以闡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