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以投影機將受著作權保護之攝影作品投影至布幕上觀看之行為,屬於下列何種著作財產權之利用方式?
(A)公開上映
(B)公開展示
(C)公開播送
(D)公開演出
統計: A(2406), B(3693), C(4521), D(234), E(0) #1915964
詳解 (共 10 筆)
著作權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
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
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C)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
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A)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
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
眾傳達者,亦屬之。(D)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
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
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B)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
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以下項目省略)
知道四個選項的定義後 接著看下兩條
第 27 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第 57 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
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攝影著作原件 ------------>公開展示 故(B)
比較容易搞混的解釋
1. 公開播送:(目送)
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2. 公開上映:(同上)
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3. 公開演出:(演技)
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4. 公開傳輸:(傳通NCC)
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
第 27 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第 57 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之不同
(A)公開上映:保護標的為「視聽著作」,如電影院撥放電影
(B)公開展示:專屬「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C)公開播送:必須是透過「廣播系統」的播送行為
(D)公開演出:著作人具有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公開播送:廣播系統
公開上映:視聽機
公開傳輸:網路
公開展示:投影機、攝影展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這題要不是超舊的題目,不然就是認知差異。
答案B是「有可能」的。但那東西正確來說叫做「幻燈片」,早期的投影機的確都「只有」這個功能而已。但是現在的「投影機」大部分都已經結合數位傳輸,可以撥放的東西也不只有純粹的照片而已了。連電影都是用這種方式撥的了。
再來,「攝影」作品。影片難道不算「攝影作品」??
那請問到底算是「公開上映」,還是「公開展示」?
重點在攝影作品!被搞混了!
「公開展示權」
著作權法第27條:「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3款的規定:「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與第14款的規定:「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依照字面解釋「公開展示」的定義非常簡單明瞭,像畫廊展示畫作就是「公開展示」的行為,不過要特別留意的是「發行」的定義,因為根據法條,這是專屬「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假設攝影師拍了一張照片,該照片被收錄發行的雜誌中,該照片就不受「公開展示權」保護,如果只單純洗了幾張分送友人,這種情況下,該照片依舊是屬於「未發行之攝影著作」,是受「公開展示權」保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