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下列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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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09)
第 67 條(已修法) 第 68 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第 69 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第 70 條 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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