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 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稱為:
(A)核准
(B)准許
(C)審定
(D)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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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5), B(82), C(686), D(7653), E(0) #1266207
統計: A(1475), B(82), C(686), D(7653), E(0) #1266207
詳解 (共 6 筆)
#1334047
題目說決定,就是核定。 問中央總統買奧迪還是寶馬? 買奧迪~決定 <~問你要怎麼做
題目說准許,就是核准。 問中央總統買奧迪好嗎? 好~准許 <~其實就是單問好不好
其實很值觀,除非用很繞口的問,但這樣就會有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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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974
何謂「備查」、「核備」與「核定」?差異何在?
目前法規中對於「備查」、「核備」、「核定」及其含義類似之「備案」、「報備」、「核可」及「核准」等,使用極為紊亂。 所謂「核定」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故須經核定的事項,上級機關應全部核定或不予核定,在未完成核定以前,原決定不具備應有的法定效力。 至於「核備」即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項,除知悉其事實外,並可審查其內容,而表示其意見之謂。此種用語一般用於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有選擇性之審查權限之情形。(參照大學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前2項辦法由各大學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另所謂「備查」,最高行政法院八九年度裁字第1325號裁定:「備查之效力依照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所訂『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觀之,備查僅係一種觀念通知,並未產生任何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而主管機關亦無否准其備查之權限。」故備查之目的,在於知悉已經過之事實如何,而主管或權責機關不必另有其他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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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4805
核准:審定後批准。
准許:許可。
審定:審查核定(複核程序)。
核定:審查並做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程序終結)。
*「審定」為審查後之複核程序,非程序終結,後一階段為備查或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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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464
請問核准跟核定怎區分比較不會選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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