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 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是指:
(A)核定
(B)核備
(C)備查
(D)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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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0), B(20), C(39), D(2), E(0) #245847

詳解 (共 1 筆)

#216197

所謂基金的"核備"就類似開車的駕照,有駕照才能上路,有核備的基金才能公開販售,違反的人一旦被歹到就會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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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歡迎加入公務員行列
關於您的問題請參考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項第4'5款規定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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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換言之,法令規定業務並須作處分時,而核定權又規定在下级機關時,法令常常會附帶規定,本機關核定後並應報請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並沒有決定權及責任,只是知悉而已,責任完全是下級機關的拉
另強烈建議您,如果要穩當做好公務員,最基本的{地方制度法}及{行政程序法}常常翻閱是一定要的拉
最後祝您公務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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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的「請 查照」意思:


 

知悉、辦理  的期望語


 

用於上級對下級單位


 


 

平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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