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下列何者並非直轄市民之權利?
(A)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B)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C)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提起糾舉之權
(D)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罷免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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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78), C(3622), D(426), E(0) #245848

詳解 (共 2 筆)

#239545
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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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824

 



彈劾權



糾舉權



糾正權



性質



對人



對人



對事



行使對象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包括司法院或考試院、監察院人員、軍職人員。但不包括總統、副總統及各級民意代表)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



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及所屬機關



提起原因



違法或失職行為



違法或重大失職行為,有先予停職或其它急速處分之必要時



行政措施有違法或不當,需注意或改善



提議、審查及決定



監察委員兩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與決議



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三人以上之審查與決議



須經各有機關委員會之審查與決議



受理機關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向功務員之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



向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提出



效力



對於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由公懲會決定懲戒與否,逾三個月未結辦者,監察院得質問之。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至遲應於一個月內予以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


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對糾舉案不依前條之規定處理,或處理後,監察委員認為處理不當時,得改為彈劾案。


監察委員改提彈劾案後,原被糾舉人如受懲戒處分時,其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應受失職處分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鰘傲糾正案後,即應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理,並應以書面答覆監察院,如逾兩個月仍務將改善或處理之事實答覆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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