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2條第2項
前項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縣(市)議會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五分之一;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四分之一。
27 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規定,縣(市)議會質詢日期不得超過該會期定期會總日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