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第8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第9條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中標法§8 條文書寫:條項款目中標法§9 法規章節:編章節款目
27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內容的劃分順序為何?(A)章、編、節、目、款(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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