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何種情形之關係人不須自行迴避?
(A)四親等之姻親
(B)四親等之血親
(C)前配偶
(D)三親等之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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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0), B(69), C(136), D(36), E(0) #1509170
統計: A(610), B(69), C(136), D(36), E(0) #1509170
詳解 (共 3 筆)
#2389471
| 第 32 條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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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7076
四血三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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