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劉同學在某大學修習教育學程學分,以備日後從事教職,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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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joyce 大四下 (2019/03/24)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合稱教育學程。 @師資培育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 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 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 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