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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劉同學在某大學修習教育學程學分,以備日後從事教職,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所謂「教育學程」是包含那兩種課程?
(A)專門課程與普通課程
(B)教育專業課程與教育實習課程
(C)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
(D)教育實習課程與普通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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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越努力!越幸運! 高三下 (2017/01/07)
http://edu.law.mo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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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今年必上 高三上 (2017/10/01)
第 3 條 n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n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n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n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n 。n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n 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n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3F
Judy Chen 大二下 (2018/04/28)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民國 107 01 18 日修正

3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合稱教育學程

4F
joyce 大四下 (2019/03/24)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合稱教育學程

@師資培育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

    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

    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

    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27 劉同學在某大學修習教育學程學分,以備日後從事教職,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