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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賣人,今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雙方約定買賣土地契約,契約中約定由 乙負擔土地增值稅之繳納,該約定對甲、乙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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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09/02)
私法契.....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小銀 高二下 (2020/11/07)
買賣雙方約定由買方繳稅,並不影響法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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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Andy 大四下 (2021/02/25)

有人繳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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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113高普人事雙榜●ᴥ● 大二上 (2024/05/24)
(88年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 按土地增值稅依土地法第182條、平均地權條例第37條、土地稅法第5條之規定,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出賣人繳納,但此納稅義務係國家基於能順利課稅所為之規定,是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出賣人在公法上自有繳納土地增值稅之義務,但在買賣當事人間,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就土地增值稅應由買方或賣方負擔,不妨另行約定,而約定由買方負擔土地增值稅,僅在當事人間發生土地增值稅應由買方負擔之效力,賣方仍係公法上之納稅義務人,並不生影響,即在公法上,納稅義務人並未變更,仍應以賣方名義向國家繳納土地增值稅,國家亦係向賣方課徵土地增值稅。   是買賣雙方就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之約定,與土地法第182條、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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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賣人,今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雙方約定買賣土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