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賣人,今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雙方約定買賣土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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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113高普人事雙榜●ᴥ● 大二上 (2024/05/24)
(88年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
按土地增值稅依土地法第182條、平均地權條例第37條、土地稅法第5條之規定,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出賣人繳納,但此納稅義務係國家基於能順利課稅所為之規定,是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出賣人在公法上自有繳納土地增值稅之義務,但在買賣當事人間,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就土地增值稅應由買方或賣方負擔,不妨另行約定,而約定由買方負擔土地增值稅,僅在當事人間發生土地增值稅應由買方負擔之效力,賣方仍係公法上之納稅義務人,並不生影響,即在公法上,納稅義務人並未變更,仍應以賣方名義向國家繳納土地增值稅,國家亦係向賣方課徵土地增值稅。
是買賣雙方就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之約定,與土地法第182條、平均地權條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