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若經監督機關認與法律牴觸而函告無效,於憲法訴訟..-阿摩線上測驗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9/13): 憲法訴訟法 第 83 條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27 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若經監督機關認與法律牴觸而函告無效,於憲法訴訟法實施後, 應如何提起憲法訴訟? x(A) 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與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解釋 x(B) 地方自治團體就法律是否違憲,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o(C) 地方自治團體於窮盡行政救濟程序後,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宣告違憲之判決 x(D) 地方自治團體並x無任何管道可提起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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