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公告製發護照工作天為 4 天,某乙送件後第 3 天要求速件處理時,應繳付新臺幣多少元 之速件處理費?
(A) 300 元
(B) 600 元
(C) 1,000 元
(D) 1,200 元
(E)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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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9), C(22), D(3), E(4) #337242

詳解 (共 6 筆)

#543100
98/12/30修定[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
提前1工作日加收300元,提前2工作日加收6百元,提前3工作日加收900元!
事後要求速件處理並經領務局核準者,ㄧ律加收900元!

97年公告答案為1000元,修正為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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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725

四、護照申請案已經本局受理並開立收據進入流程後,申請人事後復再要求提前製發

  者,其速件處理收費方式及工作天數如下:

 (一)原係申請一般案件者,應繳交新台幣900元,並自繳費後起算1個工作日後領

    件。

 (二)已申請速件處理者,得以補繳差額方式要求再提前辦理,惟以補足新台幣900

    元為限,並自補足差額後起算於1個工作日後領件。

 (三)護照遺失補發案件,倘要求加速處理,於加收速件費用900元後,2個工作日

    後領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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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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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國內申請護照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

要經領務局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其費額如下:

一、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未滿一個工作日者

    ,以一個工作日計。

二、提前二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三、提前三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九百元

已申請護照,事後要求速件處理並經領務局核准者,一律依前項第三款所

定費額收費;事前已申請速件處理,復再要求提前製發者,亦應補足前項

第三款所定費額之差額。

領務局得斟酌實際業務狀況,公告停止受理一部或全部之護照速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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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062
一、 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未滿一個工作日者,以一個工作日計。
二、 提前二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三、 提前三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九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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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7512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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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7513
原本題目:2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公告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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