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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7 宜靜因快樂縣平安鄉地政機關違法的行政處分,造成其權益嚴重損害,於是向快樂縣政府提出訴願,但對於該縣訴願委員會的判定不服,依法定程序,宜靜可以向那一機關提出權利救濟?
(A)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B)高等法院
(C)高等行政法院
(D)最高行政法院
(E)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答案:E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李逍遙 研一下 (2018/10/22)
◎宜靜因快樂縣平安鄉地政機關違法的行政處分(通常訴訟程序案件),造成其權益嚴重損害,於是向快樂縣政府提出訴願,但對於該縣訴願委員會的判定不服,依法定程序,宜靜可以向那一機關提出權利救濟?              (C)高等行政法院  ✔ ☀【簡易訴訟程序案件(爭議金額在「40萬元↓」者)、.....看完整詳解
40F
回歸 大二下 (2019/05/30)

有時候考試就是在意在"名詞"

上面的大大們都提供了很好的資訊

但是忽略掉一點 應該是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單純寫地方法院~考試就能說答案是錯的!!

41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12/08)

(1001101 增訂)

行政訴訟法

第 3-1 條

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訴訟將改採三級二審,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依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者,係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依通常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者,係向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以下簡稱最新制)。爰增訂本條,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至於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當然屬於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自不待言。

 

(1110531 修正)

行政訴訟法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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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12/08)

(1001101 增訂)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 條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最新制,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係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免適用產生疑義,爰增訂本條。

 

(1110531 修正)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 條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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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宜靜因快樂縣平安鄉地政機關違法的行政處分,造成其權益嚴重損害,於是向快樂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