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時,該意思表示之效力如何?
(A)無效
(B)有效
(C)非因表意人之過失者得撤銷
(D)無論是否可歸責於表意人皆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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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80), C(1731), D(145), E(0) #241642
統計: A(172), B(80), C(1731), D(145), E(0) #241642
詳解 (共 2 筆)
#1292996
民法
第89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第88條
Ⅰ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Ⅱ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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